详解美国知名冤案:酸奶店四名女孩被奸杀,四名少年蒙冤入狱,真凶刚找到
详解美国知名冤案:酸奶店四名女孩被奸杀,四名少年蒙冤入狱,真凶刚找到 by 没药花园
大家好,我是袜皮。
今天我通过详细梳理一起震惊美国的大案,和大家聊聊冤案的形成和平反。
“不敢相信这是酸奶”(I Can't Believe It's Yogurt!)是美国德州奥斯汀市的一家连锁酸奶店的名字。本案的分店坐落于西安德森巷的商业街2949号,虽然门店小小的,但很受当地年轻人喜爱。
17岁的詹妮弗・哈比森是高三女生,她和自己的同学兼好友,17岁的伊莱扎・托马斯,一起在酸奶店打工兼职。
詹妮弗不仅学业优异,还是田径队和舞蹈队的一员。她的父母刚为她买了一辆深蓝色雪佛兰皮卡车。她很高兴,答应父母有了车以后由她负责接送妹妹莎拉上学,并会通过兼职,自己赚一部分车款。
1991年12月6日是个周五,晚上接近11点时,詹妮弗和伊莱扎准备关门打烊。这时,詹妮弗15岁的妹妹莎拉和莎拉13岁的好朋友艾米・艾尔斯也来到了店里。她们来等詹妮弗下班,并搭詹妮弗的车一起回家。
然而,就在女孩们着手打烊之际,一场灭顶之灾悄然降临。
一个小时后,午夜12点不到,奥斯汀警察局的一名巡逻警员发现,酸奶店内冒出火光和浓烟,便立刻向调度中心报告。
消防员赶到后架起水枪全力灭火。由于火势异常猛烈,他们用了大量水,花了很久才将火熄灭。
起初消防员以为店铺已经打烊,不会有人在里面,顶多是一些财产损失,但当他们走进被烧毁的酸奶店内查看时,却惊呆了。在店铺后方的储藏室里,躺着四具焦黑的尸体。
由于尸体被烧焦,无法辨认,后来法医是通过比对牙科记录才确认她们的身份。她们分别是17岁的詹妮弗・哈比森、15岁的莎拉・哈比森、17岁的伊莱扎・托马斯以及13岁的艾米・艾尔斯。
奥斯汀警察局凶杀案科的警探约翰・琼斯带队赶到现场,他们勘察后发现,四名女孩均全身赤裸,双手被自己的内衣捆绑,嘴巴被堵住,从后脑勺遭到.22口径手枪的行刑式枪击。
其中,莎拉和伊莱扎的遗体叠放在一起,詹妮弗位于她们旁边,三人烧得几乎炭化。
警方判断,行凶者在杀害她们后,从店内搜集了纸盘、纸杯和硬纸板等物品,在这些易燃品及三个女孩的遗体上浇上打火机燃油,纵火焚尸。
13岁的艾米的遗体在店铺的另一区域被发现。她的尸体状态稍许好一些,但体表依然有25%-30%的面积被烧焦。
艾米也是全裸、被堵嘴、被内衣捆绑,但她的遗体颈部,还缠绕着一块疑似袜子的布条。她最初也遭到了与其他女孩相同方式的枪击,但这颗子弹打偏了,射入头颅却并未击中她的脑部。随后,凶手用另一把.380口径手枪对她补射第二枪。
火灾肆虐,店内被烧得一片焦黑,储藏室内一把厚重的铝制梯子,顶端的阶梯都被烧熔了,由此可见尸体的烧毁程度。
随后消防员又用高压水枪喷射灭火,加之店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喷洒出大量水,导致店铺内满地都是积水,尸体被浸泡在积水中。
因为尸体以及现场环境的关键证据都被严重损毁,这让调查工作陷入了极大的被动。警探约翰・琼斯,协同犯罪现场调查人员一同勘查了案发现场,并尽可能搜集了所有可用的证据。
由于尸体极度脆弱难以搬运,法医在现场就尝试提取了四名女孩的阴道擦拭物样本,后来回到停尸房又做了一次。法医后来的尸检结论是,除了17岁的伊莱扎,其他三名女孩都遭到过性侵(也有报道称,至少一人遭到性侵)。
警方推测,凶手最初闯入店铺的目的是实施抢劫,最后演变成了强奸杀人。
这起案件轰动了整座城市,甚至全美国。奥斯汀市民纷纷自发行动起来,全力协助警方追查凶手,不少人主动在社区和商场分发悬赏传单;广告牌上、出租车上都是征集线索的广告。
全城无数树木上都系着白色丝带,以此缅怀遇害的女孩们;一群企业家还共同设立了10万美元的悬赏金,警方甚至在发布会上展示了一堆堆现金,希望吸引民众踊跃举报。
大量电话涌了进来,警方收到几千条线索。但当时没有手机拍照,没有监控,都是靠证人口头描述自己看到了什么。
凶案发生第八天,16岁的高中生莫里斯·皮尔斯(Maurice Pierce)在案发地不远的一家购物中心闲逛,被发现(可能是商店门口的金属探测器)随身携带一把手枪,于是遭店员报警。
虽然美国可合法持枪,但许多公共场所不能带枪进入,他随后被带到了警局。
当时全城警察正为酸奶店一案焦头烂额。经核查,皮尔斯这把枪的口径恰好与本案其中一把作案枪支的口径一致(.22口径手枪因为廉价,非常常见),于是警察也就酸奶店的案子对他进行讯问。
奥斯汀警察局凶案科的警探赫克托・波兰卡对皮尔斯进行了连续几个小时的审讯,皮尔斯起初否认,最终承认了自己参与作案,正是这把枪杀害了四名女孩。
当然,波兰卡不信他一个人能杀死同龄四个女孩,便要求他供出同伙,于是他交代了案发当晚和他一起玩的三个高中男孩——罗伯特·斯普林斯顿(Robert Springsteen)、迈克尔·斯科特(Michael Scott)以及福雷斯特·韦尔伯恩(Forrest Welborn)。
这几个少年当时都在15-17岁之间。
(从左上角开始顺时针:皮尔斯、韦尔伯恩、罗伯特、迈克尔)
警探波兰卡审了一夜大功告成,就回去休息了,第二天早上换该案的负责人警探琼斯再次提审皮尔斯,可是琼斯发现,皮尔斯虽然已经认罪了,说的内容却和现场细节完全对不上。
皮尔斯说,他把枪给了韦尔伯恩,是韦尔伯恩开枪杀人。于是琼斯让皮尔斯给韦尔伯恩打电话套话,并在一旁监听。但他听上去,电话那头的韦尔伯恩一头雾水,压根听不懂皮尔斯在讲什么。
(约翰·琼斯警探是最早这个案子的负责人)
不管怎样,另外三人都被带到警局,逐一讯问,他们全都否认参与。此外,法医弹道学专家对从皮尔斯身上查获的那把.22口径手枪进行了鉴定,但鉴定结果为:不确定它是不是作案的那把枪。
因为缺乏将这四个少年与案件关联的证据,且当时手上还有大量线索要跟进,琼斯警探决定释放他们。
后续的八年中,警方调查了300多人,却始终缺乏证据推进,这起全国瞩目的案件逐渐成了冷案,也成了奥斯汀市民心中永远的痛。
1999年,琼斯警探不再负责此案,一个新的冷案工作组成立,重启本案调查,对原始案卷展开了更为细致的复核。他们突然看到,案发后不久有四个少年曾被怀疑过,且有一个人认过罪。
专案组研判,这四个人很有可能是凶手,当年侥幸被放走,便又传讯了他们。此时四人已分别是二十三到二十五岁的成年人。
这次被带进警局时,二十四岁的皮尔斯已为人父,有了女儿。
他坚决不认罪,表示八年前自己尚年少,迫于审讯压力才虚假认罪,且连累了朋友们,实际上他们都对案件一无所知。
然而他坚持了几天后,传来的一个消息却令他彻底凌乱了。警察告诉他,他当年供出的三个男孩中,有两个已经招供了。
其中一个认罪的叫迈克尔,被审了四天、20个小时后,他认罪了。
后来公开的审讯录像显示,审讯到了第二天,两名警察冲他吼了几个小时,一度还用枪指着他的后脑勺。
到了第四天,迈克尔终于承认自己参与了酸奶店谋杀案。
警官(1999年审讯现场):“别犹豫了,迈克尔,你做得很好。说吧,今天就把这事了结了,赶紧说!”
迈克尔・斯科特试探着回答:“我记得看到了几个女孩……其中一个吓得尖叫,惊恐万分。”
迈克尔向调查人员供述,他和同伙原本只打算实施一起简单的抢劫。他称当天早些时候已对这家酸奶店进行了踩点,天黑后,他们携带两把枪折返现场。
迈克尔・斯科特(审讯供述):“我听到枪响了。我只扣了一次扳机……接着又听到一声枪响。”
警官(审讯现场):“你他妈的到底有没有他妈的强奸她,有就直说!”
迈克尔:“我把XX插进她的XX里,强奸了她。”
迈克尔还交代他的同伙是罗伯特。
罗伯特得知自己被迈克尔供出后,起初依然不认罪。
在最后一天的审讯监控视频中,罗伯特一再对警察说:“我不在那里,我告诉你们了,我不在那里。我感觉我卡在了墙角,因为你们非要往你们非去不可的方向走。”
三个小时后,一边是警察冲他的脸大吼大叫,一边是罗伯特耷拉着肩膀,深深低垂着脑袋,也承认了自己参与作案,并交代同伙是迈克尔。
调查人员称,罗伯特随后证实了迈克尔供述中的大部分内容,并且他的供述还更进一步,提供了更多细节。
两人后来翻供,均声称自己遭到了逼供、诱供,那些非亲历不可知的案件细节都是警察“喂给”他们的,但没人相信。
对于警方来说,他们得到了互相印证的完美证词。
(罗伯特被捕)
四人中的皮尔斯和另一个叫韦尔伯恩的,始终不承认涉案,但专案组认为他们不承认也没关系,四个人肯定都有份。
他们推测,皮尔斯和罗伯特、迈克尔在里面作案,韦尔伯恩在车上望风放哨。
(韦尔伯恩后来上电视说起自己的这段经历热泪盈眶)
1999年10月,奥斯汀警方对公众宣布破案。
他们称已经逮捕了涉嫌一级谋杀罪名的四名嫌疑人,他们的证词对应案件细节,且其中两个人还互相指证了对方。
这起残忍悬案终于了结,全城市民松了口气,市长发表了讲话,说为四名死者寻求了正义。
死者家属和民众纷纷对警方表达感谢,并对四名嫌疑人表达了极大的愤慨,竭尽全力要让他们全部被判刑。
这起案件的第一任负责人警探琼斯也颇感欣慰,从箱底翻出了自己的一件绿白色纪念衬衫,他曾答应死者家属,如果有一天找到凶手,他会穿着这件衬衫去见他们。
作为曾经的负责人,他也想要了解一下,到底是什么新线索导致破案,但他一打听才知道:没有任何证据,只是多了两份新的认罪口供。
他当时心里就咯噔一下。
他后来接受CBS采访时说,光在他负责这个案子的那几年,就曾收到过六份虚假的有罪供述(应当都是他手下的警察靠逼供取得的,而他验证后认为是虚假的),所以他担忧这两份新的认罪口供也可能是错的。
不管怎样,迈克尔与罗伯特还是被移交给检方,被提起公诉。
因为没有任何能将四名嫌疑人与案件关联起来的物理证据,检方便将迈克尔与罗伯特的认罪供述互为证据,用来指证对方,但法庭却不允许两个人当庭对质。
(罗伯特在庭审时)
最后,陪审团依据法庭上呈现的两人曾经相互指证的口供,判定二人一级谋杀罪名成立。
迈克尔因为案发时只有15岁,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而案发时17岁的罗伯特则被判处死刑。
韦尔伯恩因证据不足未被起诉。
(韦尔伯恩和律师在法庭上)
而最初供出三名“同伙”的莫里斯・皮尔斯,则被关了整整三年后,检方才撤销了对他的指控。
(皮尔斯2000年出庭时被拍)
迈克尔和罗伯特被定罪判刑后一直喊冤,他们的辩护团队希望能推翻判决。其中迈克尔的辩护团队聘请了私家侦探路易斯・埃金来调查这起案件。
埃金着手替辩护团队给一些潜在证人递送传票,希望他们能作为辩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却遭到了警方的阻挠。
2002年,埃金向一位检方的关键证人的母亲递送了传票(等于是关键证人替检方作证,证人母亲却可能替辩方作证,律师应是要以此削弱关键证人的可信度),被警方知道了。
他们污蔑埃金制作假传票,以“篡改政府公文”的罪名将他抓了起来,他的私家侦探执照也遭到吊销。幸好后来他洗刷罪名,法院证实传票是真的,针对他的重罪指控也撤销,私家侦探执照最终得以恢复。
2004年,本案迎来了一个转机,那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就“克劳福德诉华盛顿州案”(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编号:541 U.S. 36)作出新规。
克劳福德案加强了被告人根据第六修正案享有的当面质证权,它要求检方必须让提供证言性陈述的证人,到庭接受辩方的交叉询问,除非存在证人无法出庭等特殊情况。
依据最高法的这个判例,在迈克尔和罗伯特的罪名成立五年后,法院撤销了此前对他们的定罪裁决——核心依据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人宪法赋予的“与指控者对质”权利遭到了侵犯。
撤销不代表无罪,法官下令他们等待重审。
“我依然坚信斯普林斯汀和斯科特就是凶手。”当时,任特拉维斯县地方检察官的罗斯玛丽・伦伯格如此表态。
艾米的父母也始终坚信警察不会抓错人。当年的报道这么写的:他们“笃定总有一天,这两名嫌犯终将被绳之以法,他们深爱的女孩们也终将得到迟来的正义。”
检方和警方斗志满满,为重审积极做起了准备。1991年时尚没有DNA技术用于破案,而90年代末DNA技术逐步应用(可以看我写的纪然冰案),2006年以后该技术已经很成熟。
由于法医当年判断这些女孩曾遭到性侵,因此她们的阴道提取物样本被保存。警方希望能从中找到DNA证据,在重审时一锤定音,让这两个罪犯再也别想着翻案。
费尔法克斯实验室对性侵取证套件中的拭子进行了检测分析,最后在其中一名女孩(或多名女孩)的样本中,成功构建出一份含16个标记位点的未知男性Y-STR基因图谱。
当年美国法医少、资源少、效率低下(譬如蓝可儿尸检排了半年才排上),直到2008年,这份Y-STR样本与四名嫌疑人的比对结果才出来,可它令警方和检方傻眼了——此前因本案被捕、被起诉的四个年轻人,与该样本均不匹配!
这里给大家科普下Y-STR。
Y 染色体: 它只存在于男性体内,并通过父系血统(父亲传给儿子)遗传。这意味着同一父系的所有男性(如祖父、父亲、叔叔、堂兄弟)都拥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Y-STR 图谱。Y-STR 图谱不能像常染色体 STR 图谱(法庭上用于个人身份确认的标准DNA)那样,将一个人排除或确定为唯一的供体。因为同一父系链上的所有男性成员都共享这个图谱。Y-STR 最主要的用途是识别一个父系血统(即一个家族或族谱)。它可以用来:排除嫌疑人(如果图谱不匹配,他就一定不是罪犯),也可以用来缩小调查范围到某个家族或血统内的所有男性成员。
之前的高承勇、麻继钢等很多凶手都是通过Y-STR抓的。它有个什么好处呢?凶手本人没在数据库留下DNA没关系,但是只要他的父系族谱里有一个人犯过罪、留下过DNA,就可以锁定你们这一支,然后在你们这一支里再慢慢找具体是哪个人。这起案子是比对后发现,四个嫌疑人都不属于样本那一支。
虽然对这个结果十分失望,但检察官意志坚定,还是决定启动对这两人的重审。
在重审之前,她需要找出这个留下DNA的神秘第三人到底是谁,以便对陪审团做出解释。她当时相信,一定是样本被哪个男性工作人员不小心触碰,遭到了污染。
接下来的一年中,警方对100多名男性相关人员进行了检测,包括当年可能接触过样本的犯罪现场调查人员及法医办公室工作人员,但所有检测均不匹配。
2009年,奥斯汀地方检察官实在找不到第三人是谁,也无法证明这个DNA是样本污染。由于重审没有胜算,检察官只能撤销了对罗伯特与迈克尔的所有指控。
冲突中,皮尔斯从威尔逊警员的腰间夺走配刀,刺伤了其颈部。威尔逊警员当即开枪还击,击毙了皮尔斯。
没人知道皮尔斯仅是交通违规,看到警察为何逃跑,警方也没公布发现他有什么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或许从高中开始,经历那么多年和当地警方打交道(二次被冤时被关了三年),皮尔斯对当地的执法机构彻底丧失了信任,并且心生恐惧,担心自己会因为一件小事又遭到迫害,所以才见到警察就跑。
(皮尔斯女儿抱着死去父亲的照片)
事实上,警局对他们四人的偏见确实一直存在,警局内普遍的氛围认为自己没抓错人,只是样本污染。
2016年的一篇报道显示,奥斯汀警方至少截至2016年,仍将迈克尔与罗伯特列为涉案嫌疑人。但他们还是需要找出,这个性侵被害人的DNA主人到底是谁。
此后数年间,警方收集了几百份参考样本,用于排除或比对嫌疑人的DNA。据奥斯汀警察局估计,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共有13家不同的实验室参与了检测工作。
由于从性侵样本中提取的DNA仅有几皮克,必须格外谨慎处理(一不小心弄没了)。幸好随着技术不断进步,检测的灵敏度越来越高。2019年,这份未知的Y-STR样本被重新送检,获得了27个标记位点——比此前的16个有了显著提升。
尽管如此,该基因图谱仍未匹配到任何已知人员。
2022年,丹尼尔·杰克逊警探(Daniel Jackson)接手此案。他迅速联系了DNA及遗传谱系学专家,要求对烧伤程度相对较低的艾米的皮带扣、指甲屑及其他衣物进行复检。
2025年6月下旬,杰克逊决定研究一下当年在排水管中发现的那枚.380口径弹壳,看看是否能从中获取新线索。他这才发现,这枚弹壳多年来从未提交至“国家综合弹道信息网络”(NIBIN)。这个数据库的技术已经大大进步,如今可以通过数字化成像技术,将弹头和弹壳证据与不同犯罪现场及枪支进行关联。
就在他提交请求几个小时后,美国烟酒枪炮及爆炸物管理局(ATF)通知他:该弹壳与1998年肯塔基州一起未破的谋杀案“匹配成功”。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两起谋杀案具有相似的作案手法。
这是除了DNA外的另一个证据,证明现场有一个一直没被发现的凶手。
为了同时侦破这两起案件,杰克逊再次聚焦于那个未知的Y-STR图谱。考虑到时间已经过去多年,Y-STR数据库规模也大幅扩展,他向全美所有保存此类数据的实验室发起了对该未知图谱的全国性搜索。
幸运的是,比对终于出现了一次命中!
南卡罗来纳州立实验室报告称,他们拥有与奥斯汀未知图谱完全匹配的Y-STR数据——27个标记位点全部吻合。
匹配对象,是一个叫罗伯特·尤金·布拉舍斯(Robert Eugene Brashers)的男子,他涉嫌于1990年在南卡罗来纳州格林维尔市(Greenville, S.C.)犯下一起强奸杀人案。
在格林维尔的警探尚未了解奥斯汀酸奶店案件详情之前,就主动问警探杰克逊:“受害者是不是被她们自己的衣物绑住的?”——那一刻,杰克逊知道自己找对了人。
统计数据显示,布拉舍斯的Y-STR图谱极为罕见,在美国人口中出现的概率仅为0.12%。理论上,布拉舍斯的亲兄弟、父亲也可能匹配,只不过这次比对上的数据库中的样本是他本人(有些案子则是先比对上了数据库里的其他男性亲属,才找到凶手本人)。
奥斯汀警方立即对布拉舍斯展开全面调查。
调查发现,案发次日,布拉舍斯曾出现在奥斯汀附近的一个边境检查站。当时边境执法人员发现他驾驶的汽车系被盗车辆,遂将其逮捕,并在其车内查获一把.380口径手枪——后来经弹道鉴定,正是酸奶店凶案所用枪支的同一型号。
现在确认布拉舍斯在案发时确实身处奥斯汀,奥斯汀警方随即下令进行更多复检。
“我们当时正努力从‘我相当确定是他’推进到‘我百分之百确定是他’,”杰克逊表示。
随后,他们从艾米的指甲屑中获得了完整的STR图谱,并与布拉舍斯的DNA直接比对——结果完全匹配。(这是常染色体DNA比对,可以一对一确认身份。)
那么,布拉舍斯是谁?
罗伯特・尤金・布拉舍斯,于1958年3月13日出生在弗吉尼亚州,1991年底酸奶店案发时,他33岁。
他是一个连环杀手,在1990年到1998年间流窜于各个州,至少犯下八起谋杀,可惜在他生前,所有人都不知道这一点。
在他1999年自杀身亡前,官方只知道他因为盗窃、抢劫、强奸和攻击女性多次被捕。
简单介绍下他已经被证实的犯罪记录:
1985年11月22日,27岁的布拉舍斯在佛罗里达州圣露西港因袭击一名24岁女性被捕。案发时,布拉舍斯试图对受害者实施性侵,受害者拒绝后,起身想走,但布拉舍斯立刻对她开枪,击中她的头部与颈部。万幸的是,受害者成功逃脱并获救,及时接受了医疗救治。
警方抓获布拉舍斯后,对其提起多项指控,包括:一级谋杀未遂罪,严重伤害罪和犯罪过程中非法持有并使用枪支罪。1985年12月12日:布拉舍斯认罪协商,最终承认二级杀人罪与严重伤害罪两项罪名,被判处12年监禁。
1989年5月4日:布拉舍斯获得假释资格,提前出狱。
•1990年在南卡罗来纳州格林维尔市强奸杀人。(死后确认)
•1991年12月6日:酸奶店四个女孩被性侵杀害。(死后确认)
12月8日:酸奶店凶杀案发生后不到48小时,布拉舍斯驾车行驶至得德州与新墨西哥州之间的西行边境检查站时,被边境巡逻队拦下检查。
当时他驾驶的是一辆从佐治亚州盗来的汽车,且随身携带一把.380口径手枪。经警方核实,该枪支的序列号与布拉舍斯1999年自杀时使用的枪支完全一致,确认二者系同一把枪。
1992年2月:布拉舍斯在佐治亚州因涉嫌盗窃车辆及盗窃枪支被捕。警方在其身上搜出一台警用扫描仪、一套入室盗窃工具以及一本田纳西州伪造驾照,最终他被判处5年监禁。
1997年出狱。
•1997年,田纳西州孟菲斯市,他非法闯入一户居民家中,捆绑了屋内四名女性,并对其中年纪最小的14岁女孩实施了性侵。(2018年通过DNA确认犯案。)
•1998年3月28日,密苏里州波塔奇维尔市,他犯下双重谋杀案。受害者:雪莉・谢勒(38岁)及其女儿梅根(12岁)都在家中被捆绑后枪击身亡,12岁女儿生前还遭受了性侵。(2018年通过DNA确认犯案)
•1998年3月28日田纳西州代尔斯堡未破蓄意袭击案:雪莉・谢勒母女遇害约两小时后,布拉舍斯又闯入田纳西州代尔斯堡市另一户居民家中,试图性侵一名25岁女性并开枪射击,该女性侥幸生还。弹道检测证实,1998年3月28日发生的这两起案件,凶手使用的是同一把枪支。(2018年通过DNA确认犯案)
1998年4月12日:布拉舍斯试图非法闯入阿肯色州帕拉古尔德市一名前女性雇主家中,还切断了她家电话线,在现场被逮捕。他后来弃保逃跑,遭到通缉。
1999年1月:警方在密苏里州肯尼特市一家酒店内发现布拉舍斯的踪迹,当时他正驾驶一辆被盗车辆,且身负多项逮捕令。
在与警方对峙一段时间后,布拉舍斯自杀身亡。根据其一贯作案模式,他当时身上携带着两把枪,而他选择自杀用的正是案发次日被边境检查站查获的那把.380手枪。
2018年秋:警方借助系谱学技术,将布拉舍斯锁定为潜在嫌疑人。随后,调查人员在阿拉巴马州亨茨维尔采集了布拉舍斯亲属的DNA 样本;同时在阿肯色州挖出了布拉舍斯的遗体,提取其 DNA 样本分别录入法医基因组系谱数据库。DNA 检测结果证实,布拉舍斯的基因图谱与1997年、1998年那三起未破案件的DNA图谱完全吻合。
2025年9月,奥斯汀警局根据最新DNA比对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酸奶店凶杀案侦破,凶手是这名流窜多州、犯下累累罪行、恶贯满盈的罗伯特·尤金·布拉舍斯。
之前被捕的四个少年会不会和他有关联?
答案是否定的,布拉舍斯的行为模式便是在全国各州流窜、单独作案。1991年年底流窜到奥斯汀作案,随后立刻驾车逃到其他州,没有证据显示他认识四个本地少年。
警方先入为主,认为凶手不止一人,但实际上在他持枪的情况下,很容易挟持四人。他在其他案件中也有同时控制多人的经历。酸奶店的手法也完全符合布拉舍斯在其他案子中的手法:针对年轻女性、携带两把枪、用受害者自身衣物捆绑、朝头部开枪等。
最后负责本案调查的警探杰克逊说:“很抱歉我们花了34年才走到今天,但我们终于到了。”
奥斯汀警察局表示,此案目前仍处于活跃调查状态。随着更多检测完成、报告发布,公众将获得进一步更新。执法部门将继续排查其他符合布拉舍斯作案特征的冷案,看看他是不是做过更多的案子。
最后那份一对一确认真凶的DNA样本,取自该案最年轻的受害者——13岁的艾米・艾尔斯的指甲缝中。警探杰克逊告诉艾米的父母:这份 DNA 清晰地证明,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他们的女儿曾拼尽全力反抗凶手。
(艾米的父母)
这对艾米一家人来说,这既令人震撼,又充满力量。艾米的父亲告诉杰克逊,这辈子他从未像现在这样为女儿感到骄傲。
这是一起双重悲剧,不仅四个被害人惨遭杀害,正义在34年中得不到声张,而且四个无辜的年轻人因此蒙冤,失去三到十年的自由,而那个恶魔却逍遥法外,害了更多人。
我经常看到许多人对这类冤案有以下疑问:
1,为何自己没做却会“认罪”,甚至让自己面临被判死刑的风险?为什么认罪的人这么蠢,他们不懂衡量后果吗?
这个案子被美国刑侦学界认为是教科书般的“逼供”和“隧道视野”(办案时因偏见或压力只聚焦单一线索/嫌疑人,忽略其他可能性)的案例,在调查的十年间,据称警方总共取得了50份有罪供述(全是被逼供的虚假认罪)。
譬如下面的:1991年早些时候,两名男子因为涉嫌另一桩绑架性侵案而被通缉,后来发生了酸奶店凶杀案,再后来他们被抓获。警方发现其中一名男子的样貌,与目击者称凶案当晚在酸奶店外看到的可疑人员很相似,于是也就酸奶店谋杀案审讯了他们,但他们当时完全否认与酸奶店谋杀案有任何关联。
1992年秋,两人弃保逃到了墨西哥,并在那落网了。让奥斯汀警方吃惊的是,这时墨西哥警方得意洋洋地向全世界宣布,这两人在我们这已经乖乖招供,美国德州酸奶店的四人也是他们杀的,接下来将在墨西哥接受严厉审判。
当时还是琼斯负责这起案件,他立刻赶到墨西哥监狱,去见这两个嫌犯,却发现他们供述的案件细节与酸奶店案发现场找到的证据完全不符。而这两人一看到美国警察来,就又翻供了,坚称自己没有杀人。
毫无疑问,墨西哥警方采取了某些手段,就连这两个成年糙汉罪犯也受不了了,只能认了。这说明,世界上没有人能顶得住刑讯,天大的罪都可能被认下,就看审的人用什么手段。
(想到这,不禁对那些被敌军俘获后宁死不屈、绝不供出同伴的先烈们更有敬意了。点击阅读)
1999年奥斯汀警方审讯皮尔斯等人时,已经按要求必须全程录像,而中国大约是2012年才开始逐步普及审问时录像的。但是,即便在有录像证明不存在殴打的情况下,美国警方还是有很多手段逼供。
美国西北大学的一位教授总结过那个年代美国警方(或者说全世界)常使用的手段:威胁要动用暴力;欺骗他的“同伙”已招认,若他不主动指认同伙则后果更严重;虚假承诺只要认了不会有大事;在非常规时段如思维混乱的凌晨突审;马拉松式长时间审讯,饥饿,剥夺睡眠……而该教授认为,美国警方直到90年代末都还没意识到,他们因此获得的虚假认罪,有多普遍。
罗伯特的辩护律师曾说:“太可怕了,警探们一直在恐吓这些年轻人,全程向他们植入案件细节,最后到了某个临界点,这些年轻人愿意承认任何事,只为了这一切能消停。”
罗伯特自己接受48小时采访时说:“那些警察对我一遍又一遍厉声斥责,不逼出他们想要的供词,就绝不让我离开。到最后,他们把我彻底搞崩溃了。”
不要高估人的意志力,特别是未成年人。一个人对清白和真相的坚持,也可能败给眼下那一刻的任何生理需求,譬如极度疲倦、饥饿、恐惧、无助、绝望。
我曾访谈过蒙冤的张志超和王广超,他们讲述了如何遭到恐吓殴打体罚诱供。在央视对张志超的采访节目中,也有谈及这部分内容。当时十六岁的他们,面对这些代表了权威和权力的成年执法人员,被折磨得只有绝望和恐惧,深信自己若不按他们说的做,这一切永远不会结束。张志超一被移交给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立刻翻供了,但是工作人员却马上叫来审讯他的两个警察。他顿时浑身发抖,什么都不敢说了。开庭时,他看到审他的人就坐在法庭上,也不敢翻供。
对于他们来说,任何反抗的念头都没有用,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折磨,人在内心深处为了弱化这种痛苦,会逐渐接受这是自己的命运,放弃挣扎。
然而,2012年张志超的申诉被山东省高院驳回时(五年后最高法才正式对张志超案立案审查),高院给他本人发的通知书里却有这样一段话:
“关于你所提“以前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的申诉理由,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的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
为了证明没有刑讯,通知书说,审讯时老师在场见证。但其实张志超案中签字的两个老师均表示,他们是在审讯结束取得认罪口供后才被叫去补签名、补摁手印。
这和LSJ当下被驳回的通报内容一模一样,通报说有两个班主任签字,但两个班主任事后向律师证明,他们在30日(谢某和刘某27日晚就被带走审讯)才得到通知去公安局,只待了十分钟就被要求签字。
而所谓双方父母“认罪”、“自首”,实际却有谢某母亲在“认罪”保释后,立刻去司法鉴定机构验伤的报告,其图片和医生报告显示,她身上包括眼睛多处外力导致的挫伤。“认罪”后依然被羁押的谢父则在看守所见到了家属请的本地律师,律师当日手写记录,谢父双手手腕肿胀淤紫,落泪大哭,说自己被打得受不了了,真不知道儿子有没有作案。
当然我并不赞同完全放弃审讯技巧,毕竟许多罪犯很狡猾,真凶也常常隐瞒、说谎。
关键在于,办案人员应该有一套标准来区分该嫌犯到底是真凶认罪,还是无辜者虚假认罪,这个区分的标准就是“非亲历不可知”。
2,非亲历不可知到底是什么?
警方和检方都认为,迈克尔和罗伯特能说出案件细节,并且互相指认对方的证词都能对上,所以肯定是真的。但他们两人都说,这些细节都是警察喂给他们的。
2012年张志超的申诉被山东省高院驳回时,通知书里还有这样一句话:
“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为定案的依据。”
张志超在接受央视的采访时讲过“非亲历不可知”大体是怎么来的。举个例子,知道被害人衣服颜色的审问人员,问他被害人穿什么颜色衣服,他说不知道,打;猜绿色,不对,打;猜白色,不对,打;他猜红色,终于对了,不用挨打,他自己也舒了口气。于是笔录中变成,他知道被害人当天穿红色上衣。
因为被害人被发现时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她肯定遭到了强奸,于是张志超开始的笔录里“承认”自己对阴道性侵的细节,但是当法医尸检发现被害人是处女后,张志超的“认罪”供述也跟着改成了没有侵犯阴道,只有对口腔肛门的性侵。(多年后的检验结果发现,被害人身上包括阴道、口腔和肛门均没有他的DNA。)
审问人员自己很清楚知道现场勘察发现了什么,他们可以把这些细节提示给嫌犯,甚至直接编好让嫌犯签字,而已经被逼“认罪”的嫌犯此时万念俱灰、筋疲力尽,只想赶紧结束这一切,他们甚至还会“配合”地拼命猜审问人员到底想要什么答案,最后双方“合作”,编出了一份“完美的”口供。
在LSJ的案子里,刘某和谢某都在手写说明表示,他们被打得受不了,还被威胁如果不认罪,会把他们的父母都抓起来。刘某说,在他“认罪”后,那些作案细节都是审问人员让他二选一:你是摸了还是舔了被害人胸部?他只能随便选一个舔。于是笔录中出现了他舔被害人胸部的情节。
口水中非常容易留下DNA,甚至优于汗液、皮屑等样本,核心原因是口水中含有大量含核细胞。可是,被害人的胸部却未提取到任何人的DNA。所以真的有人舔过吗?
通报中举的“非亲历不可知”的例子,譬如被害人上天台散步的习惯,譬如哪处有伤,都是警方赶到案发现场那个凌晨就掌握了的。这就是先证后供。
这类先证后供的“非亲历不可知”,在程序正义合法的时候是有用的,可以区分嫌犯是否真的知情,但在程序不正义的时候,就什么都不是。
什么才是真正的非亲历不可知?那就是当嫌犯说出审问人员也不掌握的、只有凶手自己才知道的信息。譬如在有的案子中,只有凶手自己知道,埋尸地到底在哪儿。
而这个案子中审问人员无法通过现场掌握的是:凶器到底是什么?在哪儿?
瞧,他们自己不知道,所以刘某和谢某也不知道。
最后警方只能找了几个木棍,暗示他们指认其中一根。但是警方却从未将“被选出来的那根”粗糙树枝木棍送去检验。一审时公诉人员说这只是类似物,没必要检验。二审时对同一根木棍,却又改口说因为被雨水冲刷,失去了检验价值。
案发当晚及后续几天,并未下大雨,就算下雨也有鉴定价值,为何不送检试试、找出极可能留下的血迹、皮屑、指纹、DNA等铁证,锤死两个嫌犯吗?或许他们知道,这根本不是凶器,所以没必要送检。
通报没说的是,刘某和谢某交代的笔录里,有大量描述和现场勘察及尸检不符。申诉书就提到,他们说自己重力殴打过、踢过的被害人的几个部位,但那几个部位却没检出任何伤。
警探琼斯宁可背负巨大的社会压力、上级压力,也不急功近利,不愿意放弃一条检验的标准:那是非亲历不可知和亲历不可错——如果那些已经崩溃认罪的人真的是凶手,他们怎么会不知道真正的案发细节呢?
而当他的后来人接手这起案子后,完全放了这条检验标准,忽略对不上的细节,灌输正确细节给嫌犯,从而制造了这起“看似完美”的冤案。
3,暴力性侵案会造成阴道无损伤无充血,也没有留下嫌犯的任何DNA吗?
凡事不能一概而论。有些靠权力、言语、凶器胁迫被害人,被害人不敢反抗,强奸过程也不暴力的案子,确实可能没有造成阴道的损伤和充血,不能因为没损伤就说强奸不存在。
LSJ中的两个“凶手”在判决书中和供词中交代的袭击行为可是非常粗暴的,两人轮流插入各五到十分钟,刘某还用手指抠摸五六分钟。被害人想必也激烈反抗,才被打得头破血流、口鼻肿胀,在这种暴力轮奸下,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阴道却没有任何充血损伤,可能性多大?
更重要的是DNA。酸奶店的案子证明,哪怕经历了如此的损毁——尸体被烧焦,高压水枪冲淋,又浸泡在积水中,阴道擦拭物样本在存放十几、几十年后,照样可以提取到男性留下的DNA。
而LSJ的案子里,一个人性侵没留下DNA也就罢了,但是两个血气方刚的少年长时间轮流性侵,两人都是第一次,却不约而同没有射精,全程没有分泌任何体液,没有脱落任何细胞,没有留下任何DNA,这合理吗?
如果是下雨和抢救,也不会影响阴道内提取物。况且,当晚其实并未真正降雨,所以我的第一篇文章才叫“失约的暴风雨”。
(案发小区的经纬度)
【根据案发小区经纬度查询,案发当晚17点以后降雨量为0(意味着没下或者即便下了也可忽略),与冷水江气象局及媒体报道、证人证词相符。】
在酸奶店的案子里,四个少年均没有留下任何DNA,事后证明,那个留下DNA的人就是凶手。而在LSJ的案子里,留下自己血液DNA的是一个盗窃抢劫惯犯。
他在30岁时才被捕,“回忆”十年前发生了什么:他刚好深夜独自出现在居民楼天台上躲“雨”,在伸手不见五指的天台上“看见”一个被殴打得面目全非且发出巨大喘息的被害人,不仅没有求救或者报警,反而动手“猥亵”,且在被害人已被俩“真凶”脱去的胸罩上,留下自己的血液和被害人的血液混合。这可信吗?
DNA的发现及其在现代刑侦科学中的应用,堪称20世纪以来司法与犯罪侦查领域最重大的技术革命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极大提升了破案的精准度和效率,还深刻改变了司法公正、冤案纠正、身份识别的格局。
大家如果关注这一块会发现,美国要翻案也是极难的,有些冤案十几年、几十年过去都没进展,但是,只要出现关键DNA证据不匹配或者匹配上了他人,基本可以立刻平反。这是因为,案件中的各种证词证据都可能带有谎言、偏见和草率,只有DNA不会。
一起无法平反的冤案比不破案更糟糕,无辜者的人生被毁,凶手逍遥法外,而被害人的正义永远得不到声张。相信随着刑侦技术(如DNA、通信追踪)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此类悲剧将越来越少,直至趋近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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