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周刊|洗钱流水超170亿元 虚拟币地下钱庄挑战监管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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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洗钱流水超170亿元 虚拟币地下钱庄挑战监管与执法 by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25年02月17日第06期 文|财新周刊 唐爱琳

虚拟货币颠覆了传统汇兑型地下钱庄的运作模式,对执法和监管带来挑战


依托虚拟币经营的地下钱庄的资金链路:有换汇需求的客户或其他钱庄将人民币资金汇入韩国钱庄掌控的境内银行卡,再通过国内虚拟币商兑换成为虚拟币,继而转入韩国虚拟币交易所,并通过钱庄实际掌握的韩国银行卡提现,完成人民币到韩币的汇兑。图: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

2023年7月,在山东德州一家县城纺织企业的会议室里,警方找到了其貌不扬的李碧。执法视频显示,面对调查,41岁的李碧显得镇定自若,她有些微胖,长发在脑后夹起,戴着无框眼镜,身着白底印花长裙和短袖披肩。

李碧是这家企业的会计,月工资三四千元。警方在她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中查获了十余张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的总流水高达170余亿元。

在青岛市公安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联合侦破的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中,李碧的角色至关重要。她是虚拟币市场上的币商,用三年多的时间通过倒卖虚拟货币赚了800余万元,其中部分虚拟货币帮助涉韩地下钱庄实现了从人民币到韩币的转换,成为法币币种交换的关键中间环节。

虚拟货币的出现,改变了传统汇兑型地下钱庄的运作模式。大量韩国留学生及代购资金进入在韩国的钱庄经营者控制的中国境内银行账户后,转入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法币—虚拟货币—法币的转换完成跨境汇兑,不再需要储备并平衡两种法币资金池,降低了地下钱庄的运营难度,也给执法和监管带来挑战。

境内个体化的钱庄中介网络

“开卡的人大多没有出境记录。”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杨懿向财新回忆,2022年11月,青岛警方接到公安部转交可疑资金和账户线索,涉及几百个中国境内银行账户,每天流水平均在300万元以上,总交易金额超过20亿元。这些资金呈现出全天候高频操作、散进整出的特征,单笔金额多为几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整数,向同一人付款拆分为多笔,存在接近万元整数的临界金额,常用于钱庄过渡资金。尽管开户主体多位于吉林延边、辽宁沈阳以及山东青岛、威海、烟台等沿海或涉韩贸易活跃地区,账户的实际开户人并没有出过境,而这些银行账户的网银操作IP地址却均归属于韩国。

在2000余万条资金流水中,警方调取了可疑账户的交易对手,发现向这些账户汇款者的IP地址也在韩国,多为在韩的中国留学生或多次短期往来中韩的代购,而他们在交易时往往会备注“换汇”“换米”等字样。

“我们分析,该团伙是在韩国控制着一批‘人头卡’的汇兑型地下钱庄。”杨懿表示。沿着留学生和代购的转账链条,警方注意到了几名可疑人员,这些人员的银行账户接收不固定人群转账,每次转账金额在数万元人民币,有的账户每日均有若干笔交易。张潜是其中之一,他的资金流水约为4亿元人民币。

现年36岁的张潜供述,他曾在韩国打工,在免税店当过导购,认识不少韩国代购,其间也学会了买卖外汇,认识一些卖韩币的人。2019年回国后,因新冠疫情无法出国打工,张潜便开始买卖外汇补贴家用。判决书记载他的兑换方式:有兑换韩币需求的客户将人民币转入张潜或其家人的中国银行账户,张潜扣除汇率差后,将人民币转入韩国上线的中国银行账户,在韩国的上线则按照张潜的要求将韩币转入客户指定的韩国银行账户。

与张潜类似的中间“米商”还有若干人,他们大多有韩国工作生活的经历。综合多人供述,韩国当地有街头可见的换钱所,也有些超市做着兑换外汇的中介业务,这些“米商”凭借与换钱所老板的私人关系从事换汇业务,疫情之后这项业务更成为他们维持日常生活开支的来源。每次换汇前,他们会在比价后挑选一家汇率高的,每1万元人民币赚取30至50元汇差,因操作不便,较少进行韩币到人民币的反向兑换。客户选择他们的理由则是因为到银行换汇需申报,时间长、手续费高。

“这些人可以理解为一个个小的境内钱庄,遍地开花,不需要资金池,拿个手机就可以操作。”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侦大队教导员贾方强参与了这一案件侦办。他发现,不同于以往资金层层倒手的地下钱庄,本案的资金链条不是一条线,而是一张网,每个个体都是网络上的节点。部分节点连接着韩国上线,其实际控制人则隐身于更多节点的背后。

寻找实控人

在寻找地下钱庄实际控制人时,警方一度陷入“双盲”的局面。

“这是侦查工作最困难的时候。”杨懿表示,境内银行账户的大多资金链条归集到若干个核心账户中,再通过一些次核心账户分散资金,这些团簇账户集合流水约20亿元。不同于洗钱类钱庄通过层层交易混淆资金的目的,汇兑型钱庄多为规避银行监控而分散资金,但这些账户的开户人均未出过境,甚至包括多年未曾走出山村的古稀老人。由于网银操作IP地址在韩国,一时难以追查这些“人头卡”背后的实控人。

传统跨境汇兑型钱庄通常以“对敲”形式换汇,即钱庄经营者收取客户的人民币,再将等额的外汇存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运营此类钱庄需储备两种法币资金池,如寻找有汇兑人民币需求的韩国客户,以接收并储备韩币资金池,并同样储备有汇兑韩币需求的中国客户及人民币资金池。这种模式下,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境内外的钱庄经营者为同一主体。

然而在本案中,警方发现,2020年至2022年间,核心与次核心账户有共同的交易对手,陆续约有2.3亿元人民币转至国内较为固定的几十个个人账户,这些账户由山东德州的李碧控制。但是李碧的账户与前述核心账户没有共同的交易对手,显然并不是同一伙人。警方一度怀疑李碧是否持有韩币,但她的资金流水高达200亿元,不分时段地大额快速进出,生态圈复杂,交易对手既有商人,也有涉网络赌博、电信诈骗、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29名黑灰产从业人员,交易特征与洗钱类钱庄相似。

“资金链路显得有些乱,在韩国经营汇兑型钱庄,怎么会把钱转入类似洗钱类钱庄?”杨懿坦言,通常情况下,洗钱类钱庄资金的最终端为汇兑型钱庄,本案中却出现了不同以往的资金链路倒置。工作了二三十天,始终找不到头绪,韩国实控人的身份信息和李碧的角色都难以清晰掌握,只能猜测是否与虚拟货币相关,遂向几大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了李碧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进行“盲调”。

虚拟货币是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电子替代货币,能够按照一定的比率与法币相互兑换,具有高度的匿名性和安全性,因而在多个国家成为绑架、贩卖人口、贩毒、非法赌博、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的交易工具。

杨懿说,此前青岛经侦部门从未侦办过涉虚拟货币的地下钱庄案,连调取证据的方法都是现学的。火币交易所反馈的资金链路、钱包地址等信息证实了警方的猜测:李碧的火币账户2021年前使用频繁,进账和出账资金均达1.7亿泰达币,之后转入欧易交易所。泰达币(USDT)是一种美元稳定币,每USDT等于1美元,该虚拟货币流通性较好,可以随时与美元进行兑换。

警方又向欧易交易所申请调证,反馈的信息包括充提币记录、场外法币交易、币币交易等,其中场外法币交易记录着法币与虚拟货币的买卖交易。这些信息可与李碧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进行碰撞,杨懿举例说,前述核心账户曾向李碧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一笔50万元和一笔30万元,仅一分钟后,李碧的欧易账户转出11.88万个泰达币,合人民币80余万元,而收款钱包持有人即为韩国上线的实际控制人金迪。

“韩国钱庄很仔细,用了不少‘人头卡’的银行账户,但虚拟货币钱包是其自身持有,资金链路就串起来了。”杨懿事后复盘分析,只有虚拟货币的币商身份才能解释李碧的庞杂交易对手。

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跨境汇兑

在李碧的交易对手中,警方又发现了一名与韩国上线金迪相似的钱庄经营者窦庄。窦庄和李碧到案后的供述,可以拼出这个涉韩地下钱庄网络的汇兑手法。

27岁的窦庄曾在韩国留学,与金迪是同学,学习过虚拟货币的相关知识,发现了炒虚拟货币赚差价和通过虚拟货币跨境汇兑的方法。这种换汇方法费用低且没有数额限制,一开始仅自己使用,逐渐有同学朋友以及留学生和代购客户闻讯而来。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开工了”,便指可以提供人民币到韩元的兑换了。

警方介绍,钱庄经营者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每日换汇的汇率价格,提示客户交流中规避敏感词,如以“换米”替代“换钱”,“米价”替代“汇率”,还告知客户如打算在韩国求职、申请工作签证,可另开一张新银行卡收款,取现后放入新卡里,以免影响办签证。

客户有换汇需求时,窦庄、金迪联系虚拟货币币商购买泰达币,其中主要币商即为李碧。2019年起,李碧从其弟弟处学会了虚拟货币交易,根据交易所前三四个卖家的盘口价格,在交易所收购虚拟货币,低买高卖赚取差价,每个泰达币能够赚取1分至5分钱的差额。售卖时,李碧在交易所挂出订单链接,交易对手下单并支付人民币,李碧确认收款后,平台释放锁定的虚拟货币给买方。

收到泰达币后,窦庄通过“搬砖”赚取差价。“搬砖”是虚拟货币交易中一种常见的获利方式,指利用同种虚拟货币在不同交易所的价格差赚取中间利润。窦庄发现,国内虚拟货币价格一般比韩国交易所的价格低,他在国内将泰达币交易转换为以太币(ETH),在价格较高的韩国交易平台上卖出以太币,将虚拟货币变现为韩元,整个操作时间不过5分钟到半小时。

根据韩国方面的反诈要求,从国外虚拟币交易平台账户转入韩国交易所账户,两个账户需在同一人名下,而2019年回国的窦庄后因韩国身份证到期,便寻求金迪等他人“代打”。所谓“代打”即将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韩元提现到他人银行卡,由他人打入换汇客户的韩国账户中。

以这种汇兑方式,每1元人民币(约合190韩元)能比正规渠道多兑换0.7—1韩元;若以5万元人民币计算,多兑换的韩币折算约为200元人民币。每兑换1万人民币,窦庄收取1000韩元(约合6元人民币)左右的费用以及炒币的差价,而不收取汇差;“代打”则收取汇差的30%—80%,其余部分返还给客户,“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客户”。

在这条资金链路上,留学生和代购作为最末端有换汇需求的客户,通过张潜等境内钱庄中介,将人民币转入窦庄、金迪等钱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经营者在境外操作这些网银账户转款至虚拟货币币商,通过购买虚拟币并转入韩国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方式提现成韩元,实现了人民币到韩币的汇兑。

“这种新手法完全颠覆了传统对敲型汇兑钱庄的模式。”杨懿介绍,传统对敲型钱庄的资金呈现出两种法币分别在境内外归集的特点,启动资金之外,还需有渠道维护境内外的客户,以满足境内外资金池匹配的要求,同时承担汇率变动造成的资金池涨跌风险。但在本案中,资金流向呈现出单一法币单向归集的特点,境内钱庄是“中介”角色,其人民币可直接汇至钱庄经营者掌控的国内银行账户,再通过虚拟货币实现不同法币的兑换,无须储备资金池,极大降低了从事跨境汇兑型钱庄的门槛,单方面便可实现资金链不同币种间的平衡。

青岛警方将虚拟货币买卖放在整个跨境汇兑的链路中审视,认为其是法币转换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进而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2月至2024年初,这起涉韩地下钱庄案陆续在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认定,2017年9月以来,窦庄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助韩国留学生及代购人员将人民币兑换为韩币并赚取费用;2022年8月开始,李碧在明知窦庄为韩国留学生等兑换韩币的情况下,与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案发,窦庄为多人将共计1134万元人民币兑换为韩币,其中537万元转给李碧购买虚拟货币用以完成汇兑。二人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处以十个月和七个月徒刑,“米商”张潜等分别获刑七个月至五年不等,韩国上线金迪尚未到案。

警方介绍,这一地下钱庄的资金链条,又陆续拓展出涉及上海、黑龙江、吉林等17个省市的多个地下钱庄团伙,其中一个广东地下钱庄,通过多层级资金流转,以购买黄金现货的方式进行资金清洗。

参与此次案件侦办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向财新表示,地下钱庄是一种非法金融组织,由于其运作的隐蔽性,往往成为走私、赌博、骗税等上游犯罪转移资金的通道,破坏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危及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直都是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的重点。近年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配合公安机关,持续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成功破获一批大要案件,并依法对涉及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下一步,他们将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跨境金融风险为重点,继续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协同,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不断提升打击治理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促进风险识别更加精准,打击治理非法金融活动更加有力,有效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

如何监管与执法

“非法经营案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虚拟货币的身影,虚拟货币犯罪与法币犯罪的边界正变得越来越模糊。”青岛警方总结认为,以往“虚拟币是法币犯罪行为的依附”的理解已显不足。

警方提到,虚拟货币在涉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已从附属资金清洗、转移通道等角色,逐渐步入前端,并因此简化犯罪模式,降低犯罪成本。特别是近年来稳定虚拟货币泰达币的出现,衍变出规模化的钱庄跨境汇兑新手段。

对于虚拟货币,中国明确持严厉态度,采取了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监管政策。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已发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2021年9月,央行联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此后,币安火币、欧易这三大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均宣布退出中国大陆市场。

随着交易平台的退出,境内用户的交易从“地上”转向“地下”。央行济南分行高级会计师冯怡在《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及其控制研究》一文中表示,从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技术和政策协调等客观原因,对境内主体参与境外平台的虚拟货币交易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不限制我国境内主体在平台注册并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我国国内主体仍可通过互联网在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商网站注册进行虚拟货币买卖交易。

一名广州经侦警察曾撰文提到,虚拟货币交易所退出中国后,侦查机关调取后台数据需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或采用技术手段跨境取证,增加了域外取证难度。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徐鹏在《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对洗钱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一文中说,虚拟货币全球流通性强,鉴于不同国家间货币监管制度、金融运行规则迥异,非法资金的流通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从而增加了对涉案资金监控及追踪的难度;交易匿名性和难以追踪的特征使其容易被隐匿,侦查机关难以通过线上交易用户的信息查找犯罪分子。

在给传统侦查技术手段带来挑战的同时,虚拟货币在黑灰产领域的使用也给监管与执法造成困难。

2023年11月,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指出,较为常见的转移资金途径主要包括地下钱庄、跑分团伙以及虚拟币交易等,“随着虚拟货币广泛使用,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已成为当前的主流手法。虚拟货币认定难、处置难、评估难,成为打击涉诈洗钱犯罪的一大障碍”。

最高法院发布过两则司法解释,分别提及虚拟货币涉非法集资和洗钱犯罪。2022年2月,最高法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以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2024年8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

“从《公告》和《通知》内涵看,在法币和虚拟币均不涉及犯罪情况下,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只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扬代理过多起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例,他告诉财新,虚拟货币涉及洗钱等刑事犯罪的定罪处罚早已存在,司法解释的发布只是特别强调了该种行为模式,并不意味着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构成犯罪,也不意味着司法解释发布前虚拟货币交易不能认定为洗钱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虚拟货币承兑商案件,多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刘扬注意到,虚拟货币交易被认定为犯罪,多是因为其涉及犯罪活动中一个或多个环节,对虚拟货币承兑商而言,罪与非罪的边界围绕着主观明知的认定。他解释,法律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即推定的明知,视具体情形而定,包括交易价格是否有明显高额利润、是否查询交易对手的资金来源、真实身份,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聊天记录等。

刘扬表示,近年以虚拟数字货币作为媒介,实际上从事本币与外币兑换的非法经营案件增多,其中虚拟货币承兑商的行为认定,也参考有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交易对手非法买卖外汇。

2023年12月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八起案例中有两起涉及以虚拟货币为非法换汇的中间介质。其中赵某等人涉非法经营罪案,检方指控,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

法院曾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阶段,对于赵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赵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人回应表示,赵某团伙手机聊天记录中存有涉及外汇兑换的内容,与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能够互相印证,多名与兑换记录相关的收款方均为国内人员,且收款方的证言证实收到的款项为外国人支付的款项;各被告人承认团伙成员在迪拜向他人收取迪拉姆现金并按要求向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的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团伙已形成了长期持续的固定模式:在国外收取外币迪拉姆,将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收款方账户,之后用迪拉姆购入泰达币,再出售泰达币取得人民币。上述行为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针对披露的典型案例表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间接实现本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是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拟货币行为人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实质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行为只是概括认识,并没有具体认识到帮助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李碧、张潜、金迪、窦庄均为化名

注:本文刊发于《财新周刊》2025年第06期,原题为:虚拟币地下钱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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